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2012年刑訴法修正案將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稱為辯護人,這一規定使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身份與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相統一,更有利于保障律師在偵查活動中行使權利,同時規定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這些規定充分顯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重要作用。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刑訴法修正案規定,從2013年起,辯護律師還由請偵查人員回避和申請復議;辯護人、訴訟代理入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在偵查階段,律師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律師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還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并從犯罪嫌疑人處了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情況,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后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永遠也無法取到。
2.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3.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及時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享有了解偵查機關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8)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關規定;
(10)有關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11)刑訴法修正案規定,辯護律師在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嬰兒;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盡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6.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于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7.代理申訴和控告,對于偵查機關的錯誤行為,律師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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