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金華,年輕女孩小丁下班回家,遇到一名開寶馬的男子。男子停下車,用一口生硬的普通話和小丁搭訕,稱自己是香港人,希望對方幫個忙,說身上沒有人民幣現金,希望和她兌換3000元現金。作為感謝,會轉賬給她5000元港幣。
小丁見他開著豪車,一身名牌,不像個壞人。算了一下匯率,自己還能小賺1000多,于是便答應了。小丁身上也沒有現金,便到超市換了3000元現金。男子要了小丁的某寶賬號,并現場操作給她轉了5000元港幣,并展示了匯款成功的界面,說因為是外匯24小時會到賬。
小丁把3000元現金給了男子,男子駕車而去。但是,第二天小丁并未收到5000元港幣。她心中有些忐忑,于是安慰自己可能會晚一點到。但是,左等右等,幾天后還是沒有收到這筆錢。這時,小丁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趕緊報警。
而警方已經接到好幾起類似的案件了,于是并案偵查。通過受害人提供的線索、車輛信息等摸排偵查,最終在寧波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
據王某交代,自己根本不是香港人。自己租了一輛寶馬車,專門在城鄉結合部的工業區附近,物色落單的年輕女性,然后下手行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那么,王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無疑,王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具體到本案,王某利用寶馬車和“香港人”的身份,在金華就詐騙25起,每起金額在在2000元左右,累計詐騙金額在5萬左右。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應當在3-10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