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襄陽,男子21歲時捅人致死,潛逃29年后被抓!近日,警方將一起29年前的命案嫌犯抓捕歸案。
男子石某是湖北襄陽人,1993年21歲的石某正是年輕氣盛的年紀,事發當天他和朋友到襄北一歌舞廳玩耍。受害人付某見到石某等人,堵住門不讓他們進去,并用手揪石某的耳朵。
石某面對此等羞辱,內心懷恨在心。之后拿著一把水果刀,趁付某不備,對著其身體捅刺。結果導致了付某搶救無效死亡。
而石某自此開始了29年的逃亡生涯,先后輾轉多地,最后在安徽霍邱縣某鄉鎮隱姓埋名地定居下來。
而當年的辦案民警,也陪著他從小伙子熬到了頭發花白,最終將其繩之以法。案件在一進步調查處置中。
石某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僅包括以作為方式實施的殺人,也包括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殺人,如教唆、幫助自殺行為。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具體到本案,石某被憤怒沖昏頭腦,決議用水果刀殺死受害人,主觀上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10年有期徒刑。雖然已經過去了29年,法院還是會查清案件事實和犯罪動機等細節,對石某正確量刑。
兇案發生已經過了29年,此案沒過追訴期嗎?
雖然《刑法》八十七條規定: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但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依然可以追訴。并且,如果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是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石某暴力致死,最高刑為死刑,雖然過了二十年,但經過核準依舊可以追訴;另外本案發生后,警方已經立案偵查,石某逃避偵查,不受時效限制。因此,哪怕石某已經逃過了29年,法律對其依舊可以追訴。
最后,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9年的逃亡生涯,不僅沒能洗刷自己的罪孽,也不會隨時間的推移而去罪。沖動是魔鬼!凡事要學會寬容,退一步海闊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