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寧波,一位60多歲的大媽在超市購物結賬時,因價值75元的土豬肉沒掃碼,被超市工作人員發現。事后店長要求大媽支付20000元“罰款”私了此事。大媽同意但聲稱沒有那么多錢。隨后大媽簽下“自愿”賠償協議書后,支付了3000多元給店長。大媽的女婿得知此事后,立即報警求助。
民警介入調查此事后發現,這位大媽長期在這家超市購物,可大媽每次購物后都會走自動結賬付款通道,而且大媽每次掃碼付款時,都會將一些價值比較高的貨物“漏”掃碼。
后來超市因賬目經常對不上,就開始查監控,發現這位大媽有故意的嫌疑后,工作人員便將大媽列為重點監控對象。
事發當天,大媽來到超市再次故意“漏”掃碼準備離開時,被工作人員當場發現,并通知店長前來處理此事,
大媽被發現后,心里很害怕,但自己有錯在先,因此,當店長提出一次性補償多一點超市的損失時,大媽沒有拒絕,但聲稱自己只有3000多元。
最終,大媽在寫下“自愿”賠償協議,并支付3000多元給店長的私人賬號后,才得以離開超市。
那么,大媽故意漏掃碼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轉移他人對物品的占有。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可以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大媽是第一次“漏”掃碼而離開,或許可以說她是過失,不是故意的。但超市能拿出大媽不止一次“漏”掃碼,且大媽沒有否認,因此可以認定大媽就是故意的。換而言之,大媽的行為應當評價為盜竊。
其次,超市發現大媽偷東西,有罰款的權利嗎?
超市發現大媽偷東西,可以送派出所,也可以讓大媽賠償損失,但沒有罰款的權利。
從法律上講,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罰款權,確定罰款的項目和金額。
換而言之,是否罰款,罰款多少,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不是任意一個單位或者組織,可以隨意制定的!
超市作為一個普通組織,沒有罰款的權利,他們對老人處以2萬元的罰款,已經違法!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
最終,超市將3000多元退回大媽并對大媽的行為表示諒解,而大媽也明確表示不會追究超市“罰款”一事的法律責任。
最后,希望大家一定要謹記“勿以惡小而為之”這句老話,否則,不僅丟人還會因違法犯罪而受到法律懲罰!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呢? 關注熱點事件,以法律角度,看人生百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