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即使是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學習、勞動且有明顯悔過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都有機會能獲得減刑。那怎樣才能減刑,減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或許很多人都不知道。
減刑的主體條件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于下列三類犯罪人員,限制適用減刑:
1、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限制減刑;
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限制減刑;
3、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減刑并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減刑的適用條件
現行刑法等法律已經明文規定,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具體如下:
1、悔改表現。通常包括: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2、立功表現。通常包括: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3、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值得注意的是,罪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法院等相關機構是應該給罪犯減刑,不存在可不可以的問題,法律上給予“走錯路”的人減刑的機會,是為了讓他們好好改造,爭取從新回歸社會,也早日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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