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犯罪在以前的舊社會中普遍存在,但是現在已經是文明新時代了,而且近些年我國對于涉黑犯罪也進行嚴厲打擊。那么領導黑社會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下面就由小編為您解答,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領導黑社會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94條第1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第4款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非罪處理事由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對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這是本罪的非罪處理事由。
從重處罰事由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這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的界限
惡勢力并非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實踐已被廣泛使用。惡勢力,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相對固定的區域或行業內為所欲為,欺壓群眾,打架斗毆,強買強賣,擾亂公共秩序的團伙。其由較多人數組成,經常進行一些違法犯罪活動。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在于惡勢力不具有嚴密的組織結構,整體處于無序狀態,成員屬臨時糾合,犯罪目的也較單一,犯罪活動比較盲目,缺乏自覺性等。不同點則表現為:
①在組織結構上,惡勢力團體相對松散;只是在實施犯罪活動時才糾集在一起,成員之間一般沒有明確的分工。或者只是在具體行動時才有分工,組織者、領導者常常直接參與或者指揮作案;
②在犯罪目的及經濟實力方面,惡勢力的違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樣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經濟實體;
③在滲透能力方面,惡勢力的保護傘和關系網不明確或層次較低,有的還沒有形成保護傘和關系網,對抗社會的實力稍弱;
④在危害程度上,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為主,影響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勢力范圍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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