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4日晚9時許,河南鄭州,金達路花園北路路口附近一工地發生驚險一幕:一輛俗稱“啄木鳥”的工程用路面鉆機“原地畫圈”,致一前來勸阻的工人死亡,旁邊多輛車損毀。警方勸阻近一小時無效后,為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將肇事男子擊斃。目前,案件動機尚不明朗,警方正在調查中。
多名圍觀市民和知情人士介紹,事發前,未拔鑰匙的“啄木鳥”停在工地附近。突然,竄出一男子,爬進駕駛室,機械臂開始“原地畫圈”。工地一工人見狀急忙上前詢問并制止肇事男子,肇事男子沒理會,工人被“啄木鳥”擊中后身亡。接著,多輛車也被機械臂擊中,損毀嚴重。民警很快趕到現場,采取多種辦法制止肇事男子。勸阻近一小時無果,當晚10時許,民警開槍將男子擊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有網友問,是不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個人認為,因為司機是在原地轉圈,明顯在發泄對社會的不滿,雖然破壞了路邊的車輛,但是并沒有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不構成。如果他開著挖掘機在路上肆意破壞,那就構成了。
那么,肇事男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肇事男子在馬路上轉圈,摩擦出火花,還破壞了馬路和路邊的7、8輛車,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已經涉嫌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以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為目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根據尋釁滋事罪相關司法解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具體到本案,肇事男子在馬路上肆意破壞馬路,破壞其他車輛,造成的損失已經遠遠超過2000元,而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導致一人死亡,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