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在嚴厲打擊貪贓枉法等職務犯罪,但還是有很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財產。大家都知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利益作出挪用公款的行為,這個是屬于違法的。但是有人事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將公款歸還,那么挪用公款主動退錢屬于犯罪中止嗎?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挪用公款主動退錢屬于犯罪中止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挪用公款主動退錢不是屬于犯罪中止的情形,而是屬于自首的表現,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不屬于犯罪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不屬于犯罪中止的情況有不屬于自己的意愿所導致的犯罪停止執行以及犯罪完成之后所進行的停止。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犯罪中止進行不同的分類,主要有以下三種分類法:
根據發生的時空范圍不同,可將犯罪中止分為預備中止、實行未了中止和實行終了中止三類。
1、預備中止。是指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時空范圍是始于犯罪預備活動的實施,終止于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之前。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
2、實行未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以后,實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實行行為而未終了之前,自動放棄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
3、實行終了中止。是指發生在行為人的實行行為已經終了但特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體來講,是指行為人在實行行為終了以后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發生之前,自動放棄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該犯罪結果發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態。就離完成犯罪達到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而言,預備中止離犯罪既遂最遠,實行未了中止較近,實行終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預備中止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最小,實行未了中止較大,實行終了最大。因而對三者在具體量刑應有所區別,以充分體現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鼓勵犯罪分子盡早自動放棄犯罪。
三、犯罪被制止屬于中止嗎
犯罪被制止并不屬于中止。因為犯罪前被制止,并非主動地中止犯罪,而屬于犯罪的未遂,同樣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另外,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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