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自網絡,侵刪)
事件起因:一名醫生發熱,咳嗽后仍堅持工作,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2020年2月7日,馬鞍山市公安局發布了一條警情通報,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對該市中心醫院一名發熱,咳嗽后仍堅持工作的醫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該事件大致的時間線如下:
1月23日 醫生江某攜妻女回安慶老家,期間3次與其大哥大嫂一家聚餐。
1月27日 江某返回馬鞍山市。
1月28日 江某到醫院上班。
1月30日 江某出現低熱,感冒癥狀。
2月4日 江某再次到醫院上班。
2月6日 其大哥大嫂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
同日,江姓醫生和其妻停止上班。經查,江某系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及兩高兩部發布《懲治妨害疫情防控意見》中對疑似病人兩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
2月6日,兩高兩部發布《懲治妨害疫情防控意見》。意見明確規定了,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根據刑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及兩高兩部的意見,即如果在主觀上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故意;客觀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入罪的標準,仍然是從客觀方面到主觀方面,判斷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該名醫生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對該罪的構成要件出發,不僅需要符合形式外觀,也需要符合實質要求,結合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司法活動的宗旨,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大眾的安全和健康,慎重進行認定。
那2月7日馬鞍山警方警情通報里的江姓醫生,在發熱后仍然堅持工作,并在2月6日初檢屬于疑似病人,是否適用“意見”中的情形?需要從下面幾個方面去判斷:
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主觀上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故意。刑法上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結果的發生,對結果積極追求;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既不積極追求也不設法避免。
回到這個案件中,即江某是否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用證據證明江某主觀方面,是積極追求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至少,有放任病毒的傳播心態。
客觀方面,則要查明,江某是否屬于拒絕隔離治療?抑或是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繼而在出現發熱癥狀后繼續回到醫院上班?若答案是否定的,則不應認定符合入罪標準。
在危害結果方面,則需要進一步證實,若江某存在拒絕隔離或擅自隔離的行為,且該行為導致了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
只有主觀和客觀一致,主觀上存在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故意,同時客觀上造成了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江某發熱后帶病上崗,才能對其做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
反之,在此時防控疫情特殊時期,戰斗在一線的醫務人員缺乏。醫者仁心,在并未診斷出自己系疑似病例情形之下,出于一份醫者的初心,江某不顧自身安危,主動返回工作崗位,行使醫生救死扶傷的職責,如果其采取嚴格防范措施再給病人治病,則無主觀惡意,不構成犯罪。
疫情之下,萬眾一心,抗擊疫情。我們的白衣天使奮戰一線,而肩負公平正義使命擔當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及時、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對依法不構成犯罪的,相信也能查清事實真相,很好的回應民眾對案件真相和公平正義的期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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