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影響我國社會、官場風氣,破壞了公民對官員的信任,阻礙我國發展的步伐,公職人員收回扣并不是小事,如果身為國家的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這樣的行為不再只算是職業道德或者行風問題,可能是涉及到違法的。那么公職人員收受回扣是犯罪嗎?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公職人員收受回扣是犯罪嗎
收受回扣屬于受賄行為,可能會構成貪污罪,會接受相關的刑事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二、公務員接受禮物算貪污嗎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該交公而不交公,數量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物占為己有后,(即贈予人事前未要求受贈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利益,且贈與人基于行業或地區習慣有贈予禮品的慣例)基于送禮人的請求或情面考慮同時又利用職權為送禮人謀取了利益,應如何定性?
上述情況(僅限于贈予發生前贈予人未要求受贈人為其牟取利益的情況;若在贈予行為發生前受贈人與贈予人已達成受贈人為贈予人牟利的協議,則為典型的受賄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為他人牟取利益,該行為均應以貪污罪論處。理由如下:
首先,此種情況成立“法條之競合”。就我國《刑法》立法的體例來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獨立于貪污罪,亦獨立于受賄罪,其立法意圖十分明顯,提醒我們法律將該行為直接以貪污罪論處,為法律的特別規定。
三、哪些行為構成受賄罪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采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采購權,滿足行賄人的愿望,而收受財物。
(二)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系,二是私人關系,三是職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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