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是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一個罪名,那么職務侵占罪容易與哪些概念混淆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具體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并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
一、與職務侵占罪容易混淆的概念
1、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2、從主體切入區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
(1)從法律規定尋找直觀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占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包括:
A、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
B、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以上人員均是單位正式在冊或者在編人員,或有特定的職權、職務,或從事一定具有實際內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相對而言,盜竊罪只是一般主體,不需要行為人具有特殊身份。
(2)從司法實踐確立犯罪主體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為人與單位存在長期、穩定的人事關系。本辯護人認為職務類犯罪與盜竊罪的在性質方面的根本差別在于,職務類犯罪除了行為人非法占有單位財產之外,根本在于他的“瀆職性”。這種“瀆職”,不要求主體必須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勞務員工,在單位都有自己負責或者經手的事項,也就是所謂的崗位職責。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單位財產時,除了使單位蒙受經濟損失之外,實質是一種“信賴利益的破壞”。
盜竊罪的客觀表現是一般主體秘密竊取公私財產,彼此之間沒有交集性質的“信賴”,而職務侵占罪的落腳點在于“利用職務之便利”。這種職務上的便利,其實是單位基于對個人的信任所創設出來的。因而從法益角度講,不僅是侵害了單位公共財產,更是對社會誠信的踐踏。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對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如果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單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權利或便利的人員,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本案中,被告人陳述、受害單位的證明,均能證明犯罪嫌疑均系為受害單位的工作人員,能夠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
二、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
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南實施的細則的規定,對于構成侵占罪的,在相應的量刑范圍之內來確定量刑的起點,第一個是對于數額較大的,一般的量刑起點在在拘役三個月到一年有期徒刑之間。第二種是行為人涉案的數額巨大的、涉及有其他的嚴重情節的,量刑起點一般是在有期徒刑五年到六年之內來確定。
另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之上,也可以根據侵占罪涉及的數額,還有次數等行為人具備的犯罪事實來增加量刑的起點。關于侵占罪,我國的刑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對于我國刑法中的財產犯罪,大多數的定罪量刑都是依照行為人犯罪涉及的數額以及其他的犯罪情節來定的,犯罪的數額也直接反映了經濟犯罪的規模,還有社會危險性的程度,這同樣也是確定刑罰輕重的一個重要的客觀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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