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金華,張大爺在超市開了一個豬肉鋪子,每天生意都很好,肉都不夠賣,但是看完每天的結算賬單,卻虧損了幾百,一個月算下來接近一萬左右,張大爺感到很疑惑,既然賬單沒有問題,那出錯的源頭又是在哪里呢?
這日,一位常客小伙又來買排骨,和往常一樣,要了兩扇排骨并要求分開裝,然后便拿著去收銀處結賬離開。張大爺望著他的背影,突然想起什么似的,快速跑到收銀臺,問剛才的小伙結了幾份排骨錢?當收銀員告知他只收了一份錢后,徹底讓張大爺明白了是怎么回事,果斷報警!
原來,之前小伙跟母親都是在超市里面上班,知道超市買東西存在一些漏洞,就鉆了這個空子,而且從張大爺這里買走的排骨,自家人也沒有吃,直接放在自家的豬肉攤子上面售賣,賣掉的錢也就歸自己所有了,一個月算下來大概有一萬左右的樣子 目前,男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么,該男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呢?
很多人認為,男子的行為屬于盜竊,其實不然。盜竊是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將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行為。比如,男子偷偷將豬肉放入口袋帶出,那就是盜竊罪了。
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本案男子并不是偷,而是把兩份肉混到一起,然后交一分錢,顯然是通過欺騙的手段,讓收銀員陷入錯誤認知,是騙而不是偷,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男子詐騙金額達到一萬左右,已經符合“數額較大”標準,已經構成詐騙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義之財不可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