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收到一些“來錢很快”的網絡兼職信息,然而有些人就信以為真,做了一些違法行為。接下來小編為您收集了幫他人轉賬金額多少構成違法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男子幫人轉賬獲利2000被判刑
一男子因用自己的銀行卡幫人轉賬,獲得好處費2000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近日被法院判刑。
30多歲的馬某平時喜歡上網。一天,他在使用社交軟件時,張某找上門來,說有一份輕松的副業,只需幫忙購買虛擬貨幣就能賺取豐厚傭金。在詢問具體操作后,馬某明知張某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注冊網絡賬號,并綁定自己的銀行卡給張某使用。眼見賬號里多了30萬元來歷不明的資金,馬某還將錢轉給張某,只為獲得好處費2000元。
經過核實,馬某利用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將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將近30萬元的資金轉入張某指定賬戶,導致被害人損失慘重、無法挽回。深圳市龍華區檢察院近日依法對馬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幫他人轉賬金額多少構成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認定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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