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期限是三個月,即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再審發回重申意味著原審判決可能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有可能是原審判決違反了法定的審判程序,可能會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亦或是原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
一、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期限是多久
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期限是三個月,即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再審發回重審意味什么
再審發回重審意味著原審法院判決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1.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3.原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
三、再審的特點
再審有如下特點: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后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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