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1日,張波、葉誠塵故意殺人上訴一案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波、葉誠塵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波直接實施殺人行為,葉誠塵在決定殺害兩名兒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墜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張波實施殺人、追求被害兒童死亡等方面更為積極主動,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張波、葉誠塵死刑的原判。對張波、葉誠塵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重慶姐弟墜樓案”中兩個孩子的母親陳美霖在二審宣判后曾表示:“對于我來講,死刑復核才是重中之重?!标惷懒啬赣H曹女士認為,張波和葉誠塵的求生欲很強,二審宣判后死刑復核期間很大可能會再次委托辯護人。
↑孩子母親陳美霖接受媒體采訪 資料圖
該案社會關注度極高,控辯雙方對于兩主犯的地位、作用的認定有著不同的認識。有觀點認為,多名被告人共同籌劃殺人的,應當有一名是犯罪主要實施者,本案中葉誠塵沒有親手實施犯罪,是教唆殺人,為何共同被認定為主犯,且均被判死刑?死刑復核中又會有哪些考量?紅星新聞采訪了多名法律界的專家學者進行解讀。
——律師普法——
死刑復核階段中
最高檢監督作用不亞于最高法
關于死刑復核的相關法律程序,重慶中欽國彥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文俊曾公開對此作出普法內容。他指出,死刑復核程序,通俗來講,可以理解為被告人被一二審法院判處死刑后,在交付執行前,還必須經過上一級法院進行死刑復核并核準后方能交付執行的程序。
湯文俊律師表示,死刑復核程序是一個不開庭的程序。關于死刑復核的流程,地方高院對一個案件二審作出死刑判決后,首先由地方高院報送到最高院,同時最高院立案庭根據分工管轄移送業務庭,業務庭再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到具體的合議庭。合議庭的三名法官會提審被告人,和聽取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經三名合議庭法官共同評議后,會形成一個包含有核準或者是不核準意見的評議報告,然后將該結果上報給分管的庭長或副庭長,但是如果涉及到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案情比較復雜,有法定從輕情節,就涉及到可能還需要上報到主管的副院長,甚至提交審委會討論后,作出最終核準或者是不核準的意見。
此外,最高檢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法律監督,如果最高法不核準死刑,那么按照規定最高法還必須聽取最高檢的意見。如果最高檢對最高法不予核準死刑有異議有意見的,那么可能又得返回到最高法的審委會進行進一步的討論。湯文俊律師提出,最高檢在死刑復核階段中所起到的監督作用絲毫不亞于最高法。
湯文俊律師還提到,如果被告人在死刑復核期間出現諸如重大立功、發明創造,或案件事實情節存在重大變化等情況的,那么死刑較大可能就會被不予核準。
刑法學教授:
殺人犯意的提起者罪惡較大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指出,本案中,張波動手實施了殺害二幼童的行為,張波是本案故意殺人罪的實行犯,二人共同致二幼童死亡,法院判決兩名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定性準確。
至于如何量刑,是否都應當判處死刑?阮齊林分析,這要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來裁量。就本案而言,張波為了再婚,擺脫兒女拖累而將二親生幼童扔到樓下摔死,實屬最嚴重罪行,應當適用極刑即死刑。至于葉誠塵是否應當判處死刑?要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裁量。而《刑法》中共同犯罪行為分兩種類型:(1)實行犯;(2)教唆犯、幫助犯或實行犯之共犯。本案中,被害幼童父親張波實施把兩個孩子從樓上扔下摔死的行為,他實施了殺人行為,屬于實行犯。本案的判決認定二被告人“共謀”殺害二被害人。
阮齊林認為,應該以二被告人殺害二幼童的起意、謀劃(殺害方式)到決意實施的全過程認定二共犯人的地位、作用。
男女欲再婚重組家庭,一方嫌棄另一方兒女拖累,乃生活中常見之事。不過,為此“起意”殺害二幼童實乃極邪惡罕見之事。因此,殺人犯意的提起者罪惡較大;起意殺人之后,“謀劃”出具體的以制造高樓墜亡的方式實施,使犯罪意圖的實現推進了一步。因此本案殺人方式的提出者作用較大。張波實施了最重要的殺人行為,是故意殺人案的實行犯。
葉誠塵在故意殺人案中作用大小,主要看她在本案殺人“起意”、殺人方式“謀劃”、催促張波犯罪“決意”方面的作用。阮齊林指出,如果葉誠塵不是殺人犯意提起者和殺人方式謀劃者,只是一再催促逼迫張波決意實施,對葉誠塵量刑考慮以下幾點:
第一,一般而言,犯罪的實行作用大于犯罪的教唆、幫助。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實行行為把犯罪的意念付諸實施、實現,是人們突破法律約束的最關鍵一步,進而造成犯罪結果,實行犯作用較大。
第二,張波應當對自己自由意志選擇的殺人行為負責。本案中,實行犯張波神志正常,應有常人的道德、人倫、法律意識,是非善惡評判標準,對自己意志自由狀況下的選擇負責。
第三,葉誠塵以拒絕共同生活或兩人情感或自傷自殘等催促逼迫張波殺掉兩個孩子,并不具有使張波難以拒絕的武力或道義的力量。因為女方嫌棄男方子女拖累而要求男方將子女殺害,這個要求本身如此的邪惡、如此不合常理人倫,張波作為父親應當拒絕而不是接受這樣的要求。張波接受這樣的要求并付諸行動,說明有其自身道德淪喪的因素。
二審判決中,重慶高院指出,經查,原判認定葉誠塵得知張波育有子女后仍與張波交往,多次催促和威逼張波實施殺人行為、案發前一天因張波未作案而心生不滿的事實,有客觀證據微信聊天記錄、張波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階段的供述以及葉誠塵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張波、葉誠塵相互推諉系對方提起殺人犯意,且二人的微信聊天內容及在案其他證據亦不能證實誰先提出犯意,故認定犯意的提起系張波或葉誠塵的證據均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原判認定葉誠塵與張波共謀殺害二被害人符合證據裁判原則。
刑事律師:
最高法核準兩人死刑的可能性大
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律師王平聚分析,基于一二審的判決,最高院推翻此前判決的可能性比較小。兩名被告人之所以被判死刑,一是本案的兩名死者是張波的親生孩子,葉誠塵也與張波確認了戀愛關系,是發生在親人之間的案件,有違人倫道德,主觀惡性極大;二是致兩名幼童墜樓死亡的犯罪行為后果極為嚴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第三,此案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引發的民憤極大。
王平聚律師分析,雖然最高法死刑復核程序主張“少殺、慎殺”原則,他作為律師也希望減少死刑的使用,但基于上述三點,他認為最高法核準兩人死刑的可能性極大。若案件事實與一二審認定的事實存在出入,案件走向可能有其他可能性。
關于如果最高法最終核準張波和葉誠塵死刑的情況下,張波和葉誠塵最終是否會一起被執行死刑的問題,王平聚律師分析,死刑案件的執行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命令執行的,若最高法命令一并執行或同時簽發執行,那么執行機關在7日內遵照一起執行;若最高法沒有命令一起執行的,或者命令一起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出于一些人道主義的考慮,比如說被執行人在最后一周寫遺囑未寫完之類的情況,沒有同時執行也是正常的。
王平聚律師還分析,按照死刑復核的相關程序,《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需要多長時間內復核完成。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所知道的一般的死刑復核案件都是兩個月以上,也可能半年,甚至一年兩年的都有。但重大的案件一般很快復核下來?!?/p>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