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南昌,某酒店,女子李某和輔警賴某正在聊一起案件。萬萬沒想到,賴某突然沖過來,把李某壓倒在床上,瘋狂地撫摸和親吻李某。李某大聲呼救和反抗,并表示要報警。賴某瞬間停止了侵犯,并搶走了李某的手機,不讓李某出去。然后,賴某跪在地上,狂扇自己耳光,求李某原諒。李某心軟了便沒有報警。
原來,李某去派出所處理民事糾紛,輔警賴某主動搭訕。后賴某電話李某稱和她聊聊她的案子,李某沒有拒絕。但賴某來到李某入住的酒店后,以大廳不方便說話為由,提出到李某房間溝通,結果就發生了前面的事。
李某因為此事,晚上經常失眠。一周后的某晚,李某去某商場3樓吹風。一名保安發現后,以為她要跳樓,就報了警。很快來了兩輛警車,幾名民警前來勸阻她。李某發現出警的民警是賴某所屬的派出所,拒絕下去,并把賴某猥褻她的事說了出來。
民警將李某拉下來后,帶往派出所。李某沒有下車,很快就被4名民警送到了精神病院,并辦理了住院手續。醫生僅僅問了兩個問題,抽了個血,就把她關到了病房。在未通知李某家人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了2個月的強制治療。期間,無論李某怎么解釋和抗拒,都被強制服用精神類疾病藥物,并多次暈倒。
2個月后,李某的父親把她接出了醫院。而父親告訴她,派出所給他打電話說因為女兒鬧事被強制醫療,但父親沒有簽署任何同意住院的字。
此后,李某走上了漫長的投訴和維權路。因多次投訴無果,只好將遭遇發送到網絡,引發輿論關注。這才引起西湖分局的重視和調查。后賴某因此事辭職,多部門在調查此事。有關人員回應,賴某不存在強奸行為。民警將李某送進精神病救治,是發現她確實存在精神方面的問題,進行送治沒有問題。但李某經另外兩家醫院鑒定,完全不存在心理和精神問題。李某將精神病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目前,法院已經開庭并將擇日宣判。而李某表示,等判決后,自己會繼續起訴派出所。
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首先,賴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主觀上要求故意,具有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客觀上要求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致使被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
具體到本案,賴某在密閉的房間內,強行壓制李某并亂摸親吻李某,致使其不能反抗,已經涉嫌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賴某至今還逍遙法外。
其次,派出所有權將公民強制送往精神病醫院治療嗎?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0條,經診斷確診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自殘或傷害他人的行為或危險的,應當實施住院治療。但是,必須經監護人簽字確認。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所以,派出所無權對公民實施強制醫療。本案中,派出所民警對行為無疑是違法的,涉嫌濫用職權,應當依法依規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再次,精神病院嚴重違反程序,必須承擔賠償和行政責任。
根據《精神衛生法》,違反本法規定,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精神病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最后,希望當地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徹查案件,對于司法隊伍中的蛀蟲、濫用職權的,必須嚴懲,給公眾一個交代,別讓公眾對司法的公信力產生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