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為了獲致暴利,往往想通過走私快捷致富,結果觸犯法律,受到制裁。什么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法律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怎樣規定的,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較大的行為。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二)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稅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稅征管制度。違反海關的監管、查驗制度,偷逃應繳納關稅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點。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的行為。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在內。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款10萬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4)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區別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納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不繳、少繳稅款的問題。從立法規定來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存在著法規競合的關系,二者實際上是一種交叉競合關系。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來說,行為人為不繳、少繳關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存在著瞞報、偽報等進行虛假申報的情況,有時甚至存在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的情況,并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著不繳、少繳關稅的故意,這實際上就是偷稅行為。關稅是國家稅收有機組成部分,危害關稅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但是,由于關稅征收的特殊性,國家將關稅的征收和其他稅的征收分開,即將關稅的征收交由海關,而其他稅的征收交由專門的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這樣,刑法也就將偷逃關稅的行為從偷稅罪中劃出,歸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另外,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也由海關代征,并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稅不僅僅是關稅,還包括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因此,偷逃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不定偷稅罪。
二者存在如下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雖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它主要還是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而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
(3)違反的法規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量刑標準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五、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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