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當中,所有的物品都有自己的物品所有權,其他人是沒有資格對物品進行占有的。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就是有這樣一部分人,他們老想把別人的東西占為己有,不管是利用職務之便或是其他方式,很可能會非法侵占別人的金錢或者其他東西。下面名律師刑事辯護網小編就詳細給大家介紹,侵犯財產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一、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二、侵犯財產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刑法第13條對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學的定義與概括,揭示了犯罪的基本特征,闡明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數額較大的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或者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作為侵犯財產罪,侵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是通過所侵占財物的數額體現出來,因而,非法侵占罪定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當體現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相當的程度。
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侵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最直接地表現為對公民、單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將自己所持有的單位或其他公民的財物非法地轉變為自己所有,剝奪了財物所有人對財物的合法所有權。在非法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基于保管、托運、借用等合同關系而合法地取得他人財物的占有權,這種合同關系的最深層次的基礎,在于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誠實信用的委托關系,行為人的侵占行為實則是對誠實信用的委托關系的破壞與違背,當然,侵占遺忘物與埋藏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所以,侵占犯罪從表面上看是侵犯了公民及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但從更深層次上透視,它通過侵犯單位、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破壞了人與人之間、人與單位之間的委托信任關系,間接地阻礙了商品的流通,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侵占行為成立前,基于租賃、保管、抵押、質押、寄托、托運、借用等合同關系以及雇傭關系,基于與行為人之間的誠實信用,財物所有人才能將自己財物的占有權交付與行為人,行為人有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委托合理地行使占有權,不得侵犯財物所有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行為人超越了財物所有人的意思或授權,違反法律、違背委托將占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必然會對誠實信用的委托信任關系造成破壞。
這種對委托信任關系的破壞,形式上只是犯罪人與財物所有人之間的個別事情,但是進一步來講,這種破壞并非個人之間的問題。這種破壞影響是深遠的,會引發社會性的普遍的信任危機。誠實信用是商品經濟平穩有序發展的有效保證,隨著信任危機的蔓延,經濟交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財物的流通隨之逐漸縮小,從而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輕重決定于行為侵犯的客體,決定于行為的手段、后果、時間、地點,決定于行為人的情況及其主觀因素。非法侵占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取決于侵占數額的大小,因此,確定非法侵占罪“數額較大”標準,應當充分體現其達到社會危害性程度,既要求侵占數額的危害性達到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又要求其達到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侵占埋藏物、遺忘物的犯罪只是例外情形)。
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的程度,也不構成犯罪。如前所述,非法侵占罪是侵犯財產犯罪,侵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主要是通過侵占行為給財產所有人造成現實的財產損失得以體現,這一損失最直接的表現即侵占財物的數額。
在確立侵犯財產各種犯罪定罪數額標準時,我國刑法分別按照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各種犯罪的本質特征而分別確定不同的定罪數額標準,以體現其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程度才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如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由于犯罪的本質特征不同,其“數額較大”標準也各不相同 。在確定非法侵占罪“數額較大”標準時,我們也必須充分注意該罪的本質特征。非法侵占罪有一個特殊的過程:變合法占有為非法占有。如法條所規定,不論是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或是撿拾他人的遺忘物,發現他人的埋藏物,都是一個合法的行為,而將這些本屬于他人的財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則成了一個非法行為。也即是說 ,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之時有返還原物的義務,但行為人不履行該義務,從而使合法占有變成了非法占有。民法觀點認為,占有分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就所有人占有當然無需多議,非所有人占有,根據是否享有占有權能又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中的合法占有,其實質是非所有人取得了對他人財物的占有權,但無處分權。非所有人意欲強行取得該物之處分權,便使原來的民事法律關系升級為刑事法律關系。為維系所有權的圓滿狀態,法律賦予了所有人以物上請求權,即所有人對于無權占有或侵占其所有物者,有請求返還的權利,侵占正是對該權利的侵害。正是因為行為人的越位,意欲成為所有人,使合法變成了非法 。侵占犯罪的實質,是基于民事違法行為達到相應的程度,即侵占數額達到了相當的數額,且越過了“拒不退還”這一界限,而成為一種犯罪行為。
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在考量侵占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確定非法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時,必須把握侵占犯罪與民事違法行為的區別與界限。同時,確定非法侵占罪“數額較大”標準,還應當遵循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13條是關于犯罪既定性又定量的規定,只有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行為,才是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為,“換言之,我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行為,僅指達到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侵占數額作為侵占的結果,其大小左右著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只有違背民事法律規定、侵占數額超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這一底限,才能認為侵占行為達到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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