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顧:
H,男,出生于1985年,漢族,大學文化程度,紅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H經朋友介紹認識了XX數字公司手握負責組織工程的招投標、跟施工單位簽合同等大權的部門經理文某,為了招攬XX數字公司招標的工程項目,H于2017年至2018年間,先后4次給予文某賄賂合計50萬元。H的紅X裝飾公司也如愿以償獲得了數字公司的工程項目。后數字公司在審計中發現由H的紅X裝飾公司中標的工程項目中,文某有虛報造價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嫌疑,進而報案案發。H被經濟刑偵局辦案人員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交代了對文某行賄的事實。
公訴機關以紅X裝飾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H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起訴到法院。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行賄罪的區別何在?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辯護思路有哪些?王平聚刑事律師團隊梳理了本案相關的法律關系如下:
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本罪的量刑有兩檔:第一檔,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檔,行賄數額巨大的,刑期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同時有罰金刑。刑法語境中的不正當利益,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也包括程序上比正常程序更為便利的程序利益。
2.司法解釋對本罪“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是“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和“200萬元以上”。這是對個人入罪數額的標準。
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行賄罪的區別,從罪名侵犯的法益及罪名構成的主體、立案追究的標準均有不同。行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辯護路徑,有程序辯護路徑和實體法辯護路徑,視案件進展的不同階段而采用。
從實體法的辯護角度出發,由于本罪構成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方能成立本罪,故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本罪的辯護要點之一。
本罪的量刑與指控的數額關系密切,故對指控數額的梳理亦是主要的辯護點。
是否屬于單位犯罪,亦是本罪辯護點之一。構成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刑,而對單位直接負責人,也構成本罪,處以刑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立案起點金額為20萬元。相比個人入罪金額較高。
此外,包括法定情節辯護方向:自首的認定;坦白的認定等。
對法律規定的量輕酌定情節的呈現。
本案審理結果:
H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根據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法院認定紅X裝飾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H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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