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賣淫嫖娼行為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如果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那么嫖娼被抓怎么處罰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嫖娼被抓怎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公安民警對經傳喚至公安機關的賣淫嫖娼嫌疑人,應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一方是以營利為目的,自愿和他人發生性關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行為。另外應將雙方分別分開訊問、查證。
二、嫖娼什么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奸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于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三、如果不服公安機關的裁定怎么辦
如果不服公安機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不包括案卷送達途中時間、法定的節假日以及上一級公安機關到城鎮區域以外地方調查取證、辦案人在途中的時間和等待證人的時間)作出復議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復議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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