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記:一個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需要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奸罪的構成要件。而行為者尚未實施強奸行為,僅實施了強行帶女生上車駛離行為,是否能構成強奸罪?法律上是如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強奸故意的?
基本案情介紹:
2015年3月凌晨3點,黃某駕車回家途中,看到女生蘭某獨自在路上行走,黃某便下車強行把蘭某拉上車,意欲行駛至偏僻地段處實施強奸。途中黃某多次用言語恐嚇女生,女生暗中用電話通知了家人,并多次搶奪方向盤試圖逃走,黃某發現女生使用手機后動手搶奪手機致手機摔壞。當黃某行駛到某一商業有人路段時,蘭某再次搶奪方向盤,黃某擔心有危險便把車停下,蘭某乘機逃跑并求救。隨后黃某駕車返回,在幾條街道外被蘭某家人抓獲并扭傷至公安機關。
要構成強奸罪,需要滿足怎樣的構成要件?
那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規定的強奸罪呢?
刑法規定的強奸罪,在客觀構成上指行為人實施了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都必須足以壓制一般婦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而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有故意強奸婦女的心態。
所以,要論證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需要證明2點:黃某主觀上是否有強奸蘭某的心態;黃某在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違背蘭某性的自主權,采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此手段足以壓制了蘭某的反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
強奸罪中對客觀構成要件的認定是怎樣的?
客觀行為屬于外顯性的,容易判斷。本案中黃某在深夜的街頭強行把蘭某抱上汽車前座,并在行駛過程中用言語恐嚇蘭某,禁止蘭某逃離行使的汽車,并在發現蘭某使用電話后將蘭某的電話摔壞。一系列的暴力行為實質上壓制住了蘭某的反抗??梢哉J定為客觀行為是符合強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
法律如何認定黃某的主觀故意心態呢?
主觀心態是一種內心的心理狀態,不具備外顯性。但是可以通過行為人外在的行為來推定。
在實務中,更多的涉嫌強奸的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心態的認定,多是通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來認定。本案中,黃某在第一次訊問筆錄中承認,想強奸蘭某。結合黃某深夜的實行行為,最終認定黃某主觀具有強奸的故意。
只有黃某在主觀及客觀方面均符合刑法規定得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才能得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的法律評價。故黃某深夜強行把女生帶上車駛離的行為,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