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邵東,9月9日早8點,31歲的李女士,應孩子的“女心理老師”的邀請,去某酒店談事。萬萬沒想到,對方竟是她的前男網友劉某。李女士被劉某強行拖進房間,并被殺害。
31歲的李女士與前夫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時,李女士與前夫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李女士離婚后,網上認識在長沙務工的36歲男子劉某,隨后雙方奔現,確定了戀愛關系。雙方交往一段時間后,李女士遂提出分手,但劉某卻不同意,并多次糾纏李女士。
與劉某分手后,李女士便開始新的生活,并于今年與現任丈夫結婚,且已懷孕。可劉某卻仍然不死心,遂以李女士孩子的“女心理老師”的身份,注冊了一個賬戶,添加李女士為好友,當時李女士沒有懷疑,遂同意了。
加為好友后,雙方一直以文字交流。9月9日早上7時許,李某在當地酒店開好房間,遂以李女士孩子“女心理老師”的身份,約李女士到酒店房間見面,聲稱要當面談談孩子的心理問題。
8時37分,李女士來到酒店317房間門口,敲門后發現是劉某后,于是準備離開,可還是被劉某強行拽進房間。9時10分,劉某離開酒店。
9時30分許,因聯系不上李女士的家屬,趕到酒店前臺,并要求酒店工作人員查監控。但被工作人員以需先報警為由拒絕。
10時30分,去過派出所并再次回來酒店的家屬,通過電話與經理溝通,最終家屬看到了監控。并發現李女士有危險后,家屬要求酒店工作人員強行開門。但被拒絕,
11時30分許,派出所趕到現場,并成功進入房間。但此時李女士已經身亡。9月13日,劉某已被警方抓獲歸案,劉某對其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劉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女士家屬認為,如果酒店方在家屬第一次趕到酒店后,及時查監控,距離劉某離開僅20分鐘,或許李女士還有救,因此家屬認為酒店存在過錯,必須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那么,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呢?
首先,劉某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或強奸罪。
劉某假冒女心理老師,約李女士去酒店,并將李女士殺害,無疑已經構成犯罪。至于犯罪動機,有可能是想實施強奸,因為遭到反抗,將李女士殺害。具體犯罪情節、死因尚需警方進一步調查。如果存在強奸行為,且在強奸過程中通過卡脖子等手段導致李女士死亡,則涉嫌構成強奸罪,且造成李女士死亡的后果,屬于加重情節。
根據刑法規定,強奸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強奸孕婦的,也是加重情節。具體到本案李某懷孕在身,一尸兩命,李某如果強奸致人死亡,罪大惡極,應當嚴懲,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還有一種可能是劉某求復合遭到拒絕,直接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劉某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尸兩命,應當判處死刑。
其次,酒店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李女士家屬要求調取監控,如果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相應關系,酒店有權拒絕提供。
但是,酒店屬于公共場所,如果當事人提供基礎證據證明,存在現實的危險性或者違法犯罪的可能性,酒店應該及時配合家屬,進行安全排查,做到既不侵犯他人隱私,又能排除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本案,個人認為,無論酒店開門是否耽誤李女士的搶救,都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最后,筆者認為不論夫妻也好,情侶也罷,既然一方已經選擇放手,或許“一別兩寬”會更好。因此希望大家務必要理智對待感情,切勿因一時糊涂,而做出害人害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