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7日,蘭州市城關區鹽場堡社區晟農家園一55歲老人被高空墜狗砸中身亡。目前狗主人尚未找到,被砸中的老人已不幸去世。當地警方表示,目前案件已經轉交給刑警隊進行處理。
這條新聞一經曝光,立刻引起了不少網友的關注,大家都表示要嚴懲狗的主人,要讓其賠償損失。
讓狗的主人承擔法律責任前提是找到狗的主人,老人被天降大狗砸死,這樣的危害后果十分嚴重,已經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了,需要公安機關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那么,狗主人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如果狗的墜落是由于狗主人與他人生氣或者其他原因而故意拋出的,那么狗主人的行為就屬于故意犯罪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表現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受到傷害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本案發生在人員來往密集的鬧市區,狗主人明知自己的“高空拋狗”行為,可能會傷及樓下路過的行人,仍然不計后果的拋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涉嫌高空拋物罪。
狗主人的高空拋物行為,將路過的行人砸死,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危害到了不特定公眾的人身安全,侵犯了公共安全,同時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高空拋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法定刑罰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要以處罰較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也就是說狗主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要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狗的墜落是因為狗主人管理不善,比如沒有栓狗繩、挑逗等原因意外發生,那么就不屬于故意犯罪,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屬于意外事件,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找不到狗主人,那么應當由誰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建筑物的使用人和物業公司有安全保障義務,以防范、制止高空拋、墜物等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如果找不到狗主人,那么就由建筑物的可能使用人和物業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發生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后,查人、找人是關鍵,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等報警,及時調查取證,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追究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