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她過關時被海關截停檢查80后的M,女,香港人,為補貼家用,在工作空閑之余,利用需要往返香港深圳兩地的機會,從香港為客戶攜帶一些日常用品到深圳,賺取帶工費。7月的一天,M如同往常一樣,接到貨主的指示,帶了一個包裝嚴密的箱子,從羅湖海關進入深圳。這次她被海關截停了,層層包裹的紙箱被打開,里面是穿山甲鱗片。 當M的家人找到我們辦理委托手續的時候,M已經被批捕了。刑事案件辯護王律師了解其中細節之后:
刑法對走私罪的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檔量刑都同時增加了罰金刑。
我們的辯護思路在會見了M和閱卷之后,我們了解了全部的案情。在團隊案情分析會上,經過討論,確定了我們的辯護方向。根據M如實陳述了攜帶貨物過關的基礎上,結合涉案穿山甲的數量不到10千克,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我們希望能為M爭取罪輕處罰,最短的羈押時間。在實體法辯護上,從法定罪輕量刑情節,我們提出了M系從犯的意見: “…根據被告人供述可知,其不是涉案珍貴動物制品的所有人,也不認識貨主。被告人于案發當天才與貨主形成走私的共同故意,但應對該走私共同故意加以區分:由于被告人并不明知走私對象為珍貴動物制品,所以其主觀上應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故意,而貨主主觀上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的故意。雖然兩人主觀故意不完全一致,但都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告人的走私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故其與貨主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雖然被告人直接實施了走私行為,但其系受雇于貨主,是聽從貨主的指揮實施走私行為(從貨主處拿貨聽從安排——帶貨過關——根據指揮將貨交給貨主),其在本案中屬于從屬地位,起次要作用,應認定其為從犯,對其從輕、減輕處罰”。我們同時也提出了M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被告人因法律意識淡薄,為幫補家用才從香港上水幫人帶貨過關,被告人誤以為所帶貨物為日常用品,且因貨物用黑色塑料袋封得嚴密,其便沒有在意進一步核實確認。過關時,被告人所帶物品被扣押后才知道所帶物品為穿山甲鱗片。經鑒定,涉案穿山甲鱗片價值為9千多元。在本案中,被告人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的數額僅9kg,情節輕微。被告人主觀上不明知所帶貨物為珍貴動物制品,主觀惡性較小,可對其從輕處罰。再者,被告人把貨物帶過關交給貨主后才能拿到帶工費400元人民幣,本案中涉案物品已被扣押,其從中沒有獲取任何利益,社會危害性較小?!?/p>
審理結果最終法官采納了我們全部的辯護意見,認定M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同類案件中量刑最低的處罰了, 辯護效果非常的好。M及家人接受了判決結果,未再上訴。
辦案后的一點思考 在律師界傳播著一句話,說律師辦案辦的是別人的人生;而反過來說,何嘗不是在辦理我們自己的人生。案子不分大小,每個刑事責任被追究者的合法權益,都值得我們全力以赴去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