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亂性,生活中往往有人會以此為由解釋自己強行與其他人發生性關系,但其實這不是推脫自己責任的好理由,因為如果符合法定條件,醉酒后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一般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當然也有例外。
首先,依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醉酒犯罪應負完全刑事責任,所以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需要擔責。
其次,醉酒后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如果是在違背女方意愿的前提下,男方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即使雙方是男女朋友,有違背女方意志的都會被認定為刑法上的強奸罪。
但是,也存在不構成強奸罪的下列情形:
1、雖然男方是醉酒后才與他人發生關系的,但只要女方也是自愿的,并沒有感到意志被強迫,也是不會構成強奸罪的,而是普通的男女交往行為。
2、男方是病理性醉酒后才與他人發生關系的。所謂病理性醉酒是為刑法所明確規定的基于行為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作,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一種狀態,從表面上看是一種醉酒狀態,實質上已經超出了刑法所規定的醉酒的范圍,屬精神病范疇,此時男方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此其行為即使構成了強奸罪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普通性醉酒只是一種酒精,犯罪是需要負責任的,所以二者應該嚴格區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明知自己嚴重醉酒后會出現病理性醉酒狀態,還故意將自己灌醉,通過醉酒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喪失,進而作出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樣的行為稱之為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為”,此時醉酒后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仍定可構成強奸罪。由此可見,在我國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責任的事由。
因此,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醉酒后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有時候也是可以不用負刑事責任的。但是如果與他人在酒后自愿發生了性關系,醒后被咬住說自己是強奸行為,則男方可以積極收集證據證明是自愿的即可,如果收集證據卻有困難,可以向專業的刑法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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