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未遂的量刑是可以對比于既遂犯的量刑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毒品犯罪的量刑是根據毒品的品種和數量來定罪量刑的,販賣毒品罪犯罪也是有相關的構成要件,滿足相關的要件才可以是構成犯罪的,販毒是以毒品實際的具體交付行為來作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志。
一、販賣毒品未遂的量刑標準
販賣毒品未遂的量刑: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應當根據具體所販賣毒品的種類和數量決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這是各種毒品犯罪行為侵害的共同客體。
(三)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卻仍然進行販賣。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販賣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四)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三、販毒未遂的認定
在司法實務中以毒品實際的具體交付行為來作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志,既是基于對既遂形態的行為犯的規定性,同時也是由主客觀相統一的嚴格犯罪構成要件所決定的。認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來認定。
即認為:販賣毒品的當事人在主觀上要具備販賣毒品的意圖,也就是主觀犯意構成,同時還需要其已經在客觀上實施了有償的毒品轉讓行為,就是客觀的構罪要件,這兩個要件是認定販賣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標準。在法律上對于販毒未遂的認定主要還是需要看是否有著將毒品交付出去的意圖并且是否已經付諸行動只是沒成功,而只要有類似行為的,那么就構成了販毒未遂。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標準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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