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核材料,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guī)定處罰。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tài)的上述各種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于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于500千克的天然鈾;
②少于1000千克的貧化鈾;
③少于1000千克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钚一239、鈾一233、同位素鈾一235或鈾一233或兼含鈾一233、鈾一235其總豐度與鈾一238豐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鈾一235與鈾一238的豐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钚一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钚;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傳感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說明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應予雙罰。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設立的罪名,犯罪對象與1979年《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懲私規(guī)定》(已廢止)的規(guī)定有所變化。目前尚無司法解釋。